2010年8月
王力雄
在递进民主体制中,其民主不是通过政党实现,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委员会系统实现——我称为递进委员会系统。这种系统的主要特征用一句话概括:即各级委员会选举的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上一级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和政党性质完全不同,委员会内成员皆是平等的,决策由成员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与代议制民主的多数原则本质不同,多数原则是总和为零的政治,委员会机制则是对不同意见的综合,形成总和为正数的结果。尽管委员会有时也付诸投票,但那往往是出于程序要求。若是为打破僵局实行的少数服从多数变成常规,就意味委员会机制已经失效。
委员会不是解决单个问题的临时组织,是面对一系列问题的决策团体,因此委员会具有长期交易、相互延期补偿的机制。每个委员都可以期望所做的让步会在下一次换取他人让步,成为一种实现妥协的常规。而在以多数票做决定的机制中,参与者孤立地面对单独问题,因此无法形成和利用彼此的“交换”,只能是减法式的对抗关系,以及赢家通吃的结果。
多数原则只容许表达赞成或反对,参与者只有一个选择。委员会决策机制允许参与者有多种选择,这就给让步妥协创造了条件。另外,因为委员会面对系列过程,每次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内容和利益构成也随时变化,因此不会形成在所有问题上保持一致的不变多数和少数。每个成员都可能在多数和少数之间变换阵营。这也有助于委员会中培养对少数宽容与妥协的精神,避免形成多数对少数的压制
递进委员会和单独的委员会不同,其成员不是以个人身份参与委员会,而是以其代表的下级委员会参与。其在上级委员会中的活动不是按其个人意志,而是遵照下一级委员会的集体意志,一方面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下级委员会得到最大利益,一方面要在上级委员会的互动中实现妥协,还要衡量妥协能否得到下级委员会认可。
递进委员会系统把社会全体成员都包容进不同层次的委员会。委员会是民主参与的最佳方式,全民进入委员会等于全民参与民主管理——这是递进民主制和目前通行的代议制民主的最大区别。
(本文为RFA藏语节目,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