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
王力雄
中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当我见到一位藏区县人大主任时,我向他了解人大选举政府首长的情况。我想藏区有自治的名义,会不会人大选举的权利要多些。
那位主任却是摇头苦笑,回答说人大工作的核心就是六个字——“实现党委意图”。人大角色历来如此,自治不自治都一样,哪会有什么更多的权利!
不过他说,前些年还好一些,那跟民族自治没关系,而是当时的选举方法是要代表们在选票上圈定所选的候选人,因为是差额选举,因此有时会发生党委选定的人没有获得多数选票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跳票”——意思是那种不符合党委意图的当选者是从票箱里跳出来的。
自治州党委为了防止再发生“跳票”的情况,要求州人大通过了一个新的选举方法。其中的关键一点是,如果同意选票上提出的候选人,就不需要在选票上圈定,直接投票即可,只有不同意的,才需要在选票上动笔。
别看这么一点小小变化,就让党委控制住了选举的局面。每次选举,党委都让信任的人分散在代表中间,盯住每个代表,看哪一个在选票上动笔。在这种被紧盯的状态下,多数代表都不敢动笔,只能老老实实地投票,党委设定的选票自然就可以实现。即使仍然有敢拿笔写选票的,下次改选也不会让那种人继续当代表。从此党委意图就可以在选举中顺利无阻地实现了,“跳票”的情况再也没有发生过。而且可以相信,实行这样的选举方法,今后也不再会发生“跳票”。
这个事例说明了,民主其实并不在冠冕堂皇的法律中,而是在各种具体的操作细节中。专制政权正是利用具体操作细节,在民主的法律中来实现专制。因此我们在追求民主和自治的时候,也不能以为套用一些大而化之的概念就可以达到目标,而是要非常精心地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