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
王力雄
在中国,律师能起到的作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如果不是政治案子,或是没有当地党政高官介入的案子,律师可能起到较大作用。因为那时主要是法律机器运转,尽管也有黑幕和腐败,毕竟法律摆在那,公检法有相互制约的结构,律师权利也有一定保障。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进步,应该肯定。
然而一旦有党政权力介入,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法律名义上独立,实际却是由党控制。对一般案件,党不会管,法律相对独立。只要党一插手,法律就只能臣服。各级党委中一个最重要的部门叫政法委,公检法三家都由它管。对党委眼中的重大案件,政法委要进行所谓的“联合办案”,也就是公检法三家统一按照党委要求和部署决定如何判案,然后分头执行。这时公检法相互制约就完全不存在了,检察院不会否定公安局的结论,法院不会驳回检察院的起诉,上级法院也不会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
尤其对于政治性案件,各级党委一般都是宁左勿右,尽可能重判。一是中共把维护自身权力视为头等大事,任何对其权力的挑战都会严厉打击,进行威慑;二是官员总是向其上级表达立场坚定,绝不手软,以博取上级赏识,为自己的升迁加分。因此再有本事的律师,这时往往也会无能为力。
因此,藏人对律师也不能有太高期望。这次藏人入狱,多数都属政治案件。喇嘛久美的情况特殊,律师的作用只是催化,根本因素还在喇嘛久美自身。在他面对媒体指证当局对他的酷刑折磨时,他自己选择了用真实面目现身,而不是隐藏面目。这看似冒险的方式,却使他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瞩目。加上他所说的都是事实,当局抓不到把柄,如果重判他,会在国际社会面前戳破当局自称的法治,形象上大大失分。这时律师的介入使得有关部门认为与其让喇嘛久美再次被国际关注,不如放了他免得引起炒作。因此可以说,喇嘛久美得到释放的关键不是别的,正是他自己的勇敢。
其他很多人也同样勇敢,但是不同于喇嘛久美的是,他们没有和媒体相遇。对于默默无闻的人,当局即使违法处置,也不会被外界所知和关注,因此当局是无所忌惮的,经常以不符合法律的重判,对进行反抗的人严惩,以达到恐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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