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
——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一、 推举村民代表
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出一名代表。
同一村民小组内,每5-15户家庭自由组合(简称“组合”),由该组合内的各家庭代表共同推举一名村民代表。
家庭代表在“组合”内的投票权,相当于各家庭具有投票权的成员数。
二、 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
对当选的村民代表,每个“组合”内的家庭代表共同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村民代表”代表本“组合”所有村民进行“选举委员会”、村民组长、村委会的选举;代表本“组合”所有村民进行村民组及行政村事务的决策。
三、 更换村民代表
“组合”可随时选举更换村民代表。只要新当选的村民代表获得所属“组合”家庭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交本村民组监察员备案),更换即告完成,原村民代表同时丧失资格。
“组合”内出现意见分歧,若不能协商统一,可以自由离开,参与其他“组合”,或结成新的“组合”。
四、 村民代表选举村民组长和监察员
村民组内全体村民代表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一名村民组长和一名监察员,可随时举行选举更换。
村民代表在任何时候的投票表决,其票权等于给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的各家庭所有选民之和。
村民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若某个村民代表被选为村民组长,其所在组合需再推选一名村民代表。
监察员可以兼任村民代表。
五、 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
一个村民组内,各组合的村民代表与当选的村民组长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决策村民组内的事务。
为了使组长更好的发挥作用,组长在表决中的票权应给予加权,具体加权数可由各村民组协商决定。
村民组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表决,都由本组监察员监督和确认。
六、 当选者的公开性原则
各级当选者的任何表决和决策都必须向选举其的群体公开。
当选者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由监察员进行监督。
七、 选举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选举委员会”时,各村民组的选民和村民代表应一致推选本组监察员进入选举委员会,使选举委员会由各村民组当选的监察员组成。
这种由各村民组监察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是常设的。在换届选举之后,平时称为监察委员会,但仍然履行监督选举过程和确认选举结果的职能。
监察委员会同时负责日常监督村委会工作的任务,以及履行理财小组的职能。
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重新选举。
监察委员会主任可兼任小组监察员。
八、 村民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
各村民组的村民代表共同为其选举的组长签署授权委托书,授予其在今后代为各“组合”的村民行使决策和管理村内事务的权力,以及代为更换村委会负责人的权力。
九、 村民组长协商村委会分工
村委会将由各村民组的当选组长组成(在进行政府指定的换届选举之前为内定)。
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行政村内的所有村民组长开会讨论下届村委会的分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结果。
选举委员会旁听村民组长的会议,但不参与意见,只对表决结果监督认证。
十、 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向村民公布村民组长会议对村委会分工的协商结果,作为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全体村民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海选,对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认可,该名单即成为正式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与职务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
十一、 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
在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日,村民按照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候选人与职务名单进行投票,满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要求的程序。
十二、 递补和更换村民组长、监察员
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村民组长。如当选村民组长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由其所在村民组的村民代表选举新组长进行替补。
村民组长和小组监察员可随时更换。在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认为需要更换村民组长或监察员时,监察委员会即召集该组所有的村民代表进行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的票权选出新组长或监察员,并给当选组长签署授权委托书。
新当选的村民组长顶替被罢免的村民组长成为村委会成员。被罢免的村民组长应该自动让位。如其拒绝让位或有关部门认为不合法,在监察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完成罢免程序。
十三、 选举僵局的处理
经过反复选举仍不能形成三分之二多数时,以超过二分之一得票者为代理组长。
代理组长的工作要受本组管理委员会更多监督。
代理组长在村委会表决的票权只有本组全部票权的二分之一,直到其获得本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票权通过成为正式组长,才得恢复全部票权
十四、 选举回避原则
任何选举所针对的职位,该职位的现任者不得参加该选举。
十五、 村民委员会
行政村内所有村民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管理决策进行表决时,各村民组长的票权为其所属村民组的选民之总数。
为了使村委会主任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表决中应给予其一定加权,具体加权数可由村委会协商决定。
若有未兼职小组长职务的村委会委员(如按上级规定必设的妇女委员),该委员在村委会的决策和选举表决中只有个人一票表决权。
十六、 撤换村委会主任或其他村委会职务
在有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更换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其他职位时,即可进行选举,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权选出新的村主任或其他职位。
如果出现选举僵局,以得票最多者代理村委会主任,但其仅作为执行人,有关行政村事务的日常决策皆由村委会表决通过。
被罢免者应该自动让位。如拒绝让位,在监察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完成罢免程序。
十七、 村民公投的否决
村民可以进行公投,对村民组或村委会的任何决策,超过村民组二分之一的村民否决,村民组的决策无效;超过行政村二分之一的村民否决,村委会的决策无效。
村民也可以进行罢免村民组长或村委会成员的公投。超过二分之一的村民组成员要求罢免村民组长,该组村民代表须另选他人;超过二分之一的行政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行政村的村民组长也须另选他人。
村民公投由监察委员会根据村民建议发起,并主持公投过程和确认结果。
十八、 本方法的修订
在本方法获得村民同意实施之后,对本方法进行任何修改,须获得1、村民委员会全体同意;2、全行政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完)